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 发布日期:2010-03-29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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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了解全市范围内贯彻实施宪法和涉及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2、负责全市境内的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人防建设、旅游方面的监督。对大气、噪音、废弃物、城乡规划和建设、林地、草原、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人防工程、旅游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

3、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议案。

4、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提交报告。

5、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决议草案。

6、负责市政府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市人民政府,旗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不适当或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相抵触的决议、决定、命令和规定等规范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7、参与审查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决议、决定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提交报告说明。

8、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环境资源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等工作的具体事宜。

9、对涉及环境资源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10、对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报告中同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有关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11、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请主任会议。

12、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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