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6-01-07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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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号

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关要求,现将该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629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乌日娜,联系电话:0477-8988936 

电子邮箱:rdfgw2015@163.com

通讯地址:康巴什区市党政大楼C座807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7日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沙化土地的治理,维护生态安全,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施策、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沙漠沙地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沙漠沙地治理区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治沙生态工程项目区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五条 、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沙漠沙地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牧、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科技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沙漠沙地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防沙治沙科技投入,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防沙治沙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防沙治沙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防沙治沙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涵盖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内容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九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等衔接;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第十条 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宜荒则荒、宜沙则沙,充分发挥荒漠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对于人为活动不频繁的原生沙漠、戈壁等自然遗迹,强化保护,避免人为干预。对于人为活动较为频繁但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有计划地划定为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第三章  沙漠沙地治理

第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工程、生物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

鼓励和支持驻地央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益基金等通过承接项目、产业投资、赞助捐款等形式参与沙漠沙地治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农牧民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企业开展沙漠沙地治理。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的沙漠沙地治理项目,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先明确治理规程和标准。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治理方案或作业设计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合作治理或委托他人治理模式的,应当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治理方案或作业设计进行治理。合作治理和委托治理的,应当与合作人和受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农牧民在自己承包经营土地上进行沙漠沙地治理的,应当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先行治理。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符合条件的,纳入林草生态建设项目范围。

第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沙漠沙地治理项目中施行以工代赈,吸引农牧民参与有偿治沙和后期管护,通过参与工程建设等获取报酬。

鼓励、引导生态保护治理相关企业带动引导农牧民参与沙漠沙地治理,将治理项目实施与沙区生态保护、生态惠民、产业培育等有机结合,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六条 市、旗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碎片化和长期无人治理的退化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活动。

第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治,实行沙漠沙地边缘和腹地、上风口和下风口、沙源区和路径区统筹谋划,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生态防护网络。

第十九条 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应当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方式,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林草资源巩固提升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以植树造林为主要治理措施的,可以营造经济林,发展生态经济型林业。

第二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建设铁路、公路时应当在道路两侧采取防沙治沙措施,同步推进生态固沙和系统治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加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建立林草数字种质资源库。

鼓励建设保障性苗圃和乡土草种繁育基地等种苗繁育基地,保障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中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采取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等方式,提高苗种成活率、节约成本。

第二十二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荒漠化防治、水资源集约利用、十大孔兑治理、盐碱地改良、生态治理与修复、人工增雨等荒漠化防治关键技术研发,构建区域荒漠化综合治理体系,推广荒漠化治理技术应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防沙治沙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四条 治理主体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受理治理申请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四章  沙漠沙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应当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符合沙治沙规划,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适度有序发展节水、低碳、环保型特色沙产业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在适宜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上合理开发沙漠沙地资源,发展沙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新能源产业和其他沙产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资源,发展中药材、优质牧草、木本粮油、特色林果等优势产业,推进沙区林草系列产品精深加工,发展林下经济。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旅游资源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旅游资源特点,统筹开发集沙漠治理、教育科研、休闲旅游、竞技体育于一体的生态旅游项目,为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和旅游产品。

第二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依托光、热、水、沙等资源,在沙漠沙地合理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投资碳汇造林,积极融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开发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产品,推进多元化生态补偿。

第五章  保障与管护

第三十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的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林地用途管制、沙化土地植被管护等保护制度。在防沙治沙项目工程范围内,项目建设和管护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

(二)开垦;

(三)其他破坏生态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植被管护制度,旗区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专职或兼职护林(草)员,就近管护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义务的内容。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三十二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乔木、灌木造林地块纳入国家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延长三年管护抚育期,采取补植补造、未成林地抚育、设置沙障、修缮沙障、建设围栏和平茬复壮等措施,提高成林率。

第三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按期未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超建设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项目仍不合格的项目建设主体,予以清退,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重新确定建设主体开展项目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旗区实行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政策、规划及项目成效评估制度,建立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沙地变化、沙尘天气、水文、气象等监测信息部门间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现状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

第三十六条 造林地块的乔木造林郁闭度达到百分之二十、灌木造林盖度达到百分之四十的,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动态调整政策申请将成林地块纳入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益并履行管护义务。

符合草原补奖条件的人工种草地块,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草原补奖调整程序纳入草原补奖范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益并履行管护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防沙治沙项目工程范围内,项目建设和管护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每次12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防沙治沙项目工程范围内,项目建设和管护期间开垦或者有其他破坏生态植被行为的,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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