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23-11-07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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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干好自治区的“两件大事”,聚焦实现我市“三个四”目标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四、经济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经济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经济领域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点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五)市和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

(六)审计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七)国有资产管理;

(八)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九)地方金融工作;

(十)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十一)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依照《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提交初审需要的相关材料。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初审,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符合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容量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政策措施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适时听取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的监督。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每年八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国资委、统计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提供月度(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等相关资料,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适时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应当与我市上一个五年规划相衔接,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工作要求,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能够保障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实现。

十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要求,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相关调整方案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情况;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领域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重点围绕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等;

(三)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经济领域比较集中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焦点问题等。

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十八、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分析及相关数据、材料。

对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员,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实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智库专家,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撑。

二十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重大经济活动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属园区(经济开发区)经济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经济工作情况的报告,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十六、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旗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强化与旗区人大常委会的协同联动,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内容,开展相关经济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合力。

二十七、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二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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