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初步审查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审查市政府有关对口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各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法规,对不符合规定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负责有关法制宣传决议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组织检查市政府有关对口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及有关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和全国、自治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负责组织对市级国家机关执法责任制和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实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题、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
七、负责草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八、承办全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负责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十、受理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工作的控申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和批评。
十一、经主任会议批准,运用执法检察、视察、听取汇报、评议等形式,对政府有关对口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出现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个案监督。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取市政府有关对口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参加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十三、加强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应工作部门的联系,办理其交办的有关事宜。
十四、对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五、委员会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同对口部门市人民代表的联系,必要时邀请他们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十六、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