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 发布日期:2010-03-29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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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议题。对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和质询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

2、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3、对市本级财政的预算变更和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并就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听取市审计局对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4、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起草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及其说明;承办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

5、了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决议的情况,提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计划和建议。对有关违法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6、审查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对有关财政经济部门评议的有关具体工作。

7、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运用执法检查、视察、听取汇报、评议等形式对全市财政经济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8、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财政经济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建议报告。

9、对旗(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撤销建议的报告。

10、对市人大代表提出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1、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2、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

13、加强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本市旗、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外地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相互学习;加强同财政经济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和经济工作部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14、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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