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9-05 16:11:00  
  • 文档来源:  
  • 作者:

关于《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5

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关要求,现将该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3101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乌日娜    

联系电话:0477-8588936 (兼传真)

电子邮箱:rdfgw2015@163.com

通讯地址:康巴什区市党政大楼C座807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95

 

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绒山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是指《中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内蒙古绒山羊阿尔巴斯型),是产自鄂尔多斯荒漠草原经过长期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的具有独特品质和优良遗传性状的绒肉兼用型山羊品种。

第三条 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科技支撑、绿色发展、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需要,划定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确定保种核心区,并结合实际调整,划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保种核心区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性质和保护内容。

第五条 市、保护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应当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保护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和培养畜牧兽医人才,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产业化经营。

第七条 市、保护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生产、经营、推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阿尔巴斯绒山羊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对在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子、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十条 市、保护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遗传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从事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及生产等活动的草原使用者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保持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保护区所在旗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保种核心区周边的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等明显位置,设立保护警示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市、保护区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户)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发展规模养殖,组建核心群,选用保种核心区的种羊,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种源基地和养殖基地。

支持和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区内养殖(场)户选用保种核心区的种羊,建立养殖档案,组建规模养殖场(群),维护种群的生物安全。

第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种场,开展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选育提高、标准化示范牧场、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保持一定规模数量的种群,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种源推广基地。

第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核心区城乡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信息通讯、圈舍等设施,满足保种核心区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保种核心区内养殖场(户)享受保护区同等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

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核心区、保种场禁止引入其它品种的山羊或者不合格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第十五条 享受市、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保种场和保种核心区养殖场(户)应当建立保种群体养殖档案、系谱档案和畜禽遗传资源动态检测系统,并向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从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等开展保种和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加快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繁育体系,提高保种供种能力。

第三章 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鼓励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规范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通过股份合作、信贷担保、技术支持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提高收入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第十九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阿尔巴斯绒山羊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屠宰加工、物流配送、消费终端等全产业链可追溯。

第二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疫病防控,发生疫病时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

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保障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养殖场、饲料间、兽医室及相关场所用地合理需求。

符合规定的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养殖场、饲料间、兽医室及相关场所用地建设,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给予农牧业政策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药配送、人工授精、分部位抓绒、分等级包装等现代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发展提供健康、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殖业保险和病死羊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参加养殖保险,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相关产业。

第二十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拓宽交易渠道,建设实体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活体交易和线上线下产品销售,实现阿尔巴斯绒山羊优质优价。

第二十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组织及个人挖掘阿尔巴斯绒山羊历史文化,开展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开发优秀、健康、文明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民俗和饮食文化。

第二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保护和利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质量、饲养环境、饲(草)料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羊绒和肉产品质量、交易运输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阿尔巴斯绒山羊及其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等;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阿尔巴斯绒山羊及其产品和与之相关的物品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相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擅自变更保护区、保种核心区名称、范围、性质和保护内容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警示标识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核心区、保种场引入其它品种山羊或者不合格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由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市、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保种场和保种核心区养殖场(户)未建立保种群体养殖档案、系谱档案和畜禽遗传资源动态检测系统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通知公告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执法检查的公告

下一篇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