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 发布日期:2024-09-04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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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2021年12月27日在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2021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办公室、其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为推进法治鄂尔多斯建设做出积极努力。现将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截至目前,共收到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9件,尚未收到各旗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这些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要求,在自治区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了电子备案。从报备总体情况看,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报备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此外,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和政务服务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时限要求,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送备案。12月份,我们发函要求各报备单位报送年度制发文件目录,核查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经核查,未发现有规范性文件漏报的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一是主动审查情况。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逐条进行审查研究的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内容,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分送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对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办理意见。主要对一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经审查,2021年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均能够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件制定机关没有超越法定权限增设自身权力或违法设定他人义务,相关规定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被动审查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是法律赋予公民、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有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每一件审查建议,法工委都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登记和研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今年9月,伊金霍洛旗13名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中天合创300万吨二甲醚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收到审查建议后,法工委认真审查研究,加强与有关审查建议人联系和制定机关沟通,会同选任联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税务局、伊旗人大等有关单位对审查建议进行了研究。法工委认为该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建议选任联委按人大代表建议转市人民政府办理。

另外,对自治区人大法工委交办的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就发现的问题,法工委向制定机关了解了有关情况,建议其废止。相关部门根据法工委的审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该实施方案。

专项清理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会同司法局对行使立法权以来制定的1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逐条研究分析,重点查找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法规已经修改而我市地方性法规未及时跟进修改,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政策要求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理念、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滞后于改革要求或者制度调整,过度强调民族因素问题及机构职能转变、名称表述发生变化等问题。经过全面审查研究,对涉及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职能和名称表述发生变化、上位法修改需要及时跟进修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的环境保护条例、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了修改。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5部修订的法规已重新公布实施。

二是开展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对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为切实做好清理工作,法工委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各旗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全市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共13件,其中3件已废止,1件已失效,其余9件未涉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入学、入户、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继续有效。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按要求上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三、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计算机国产化需替换备案审查信息平台U-key的有关要求,12月份,法工委组织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大常委会、旗人民政府及时完成备案审查信息平台U-key替换工作,并明确U-key管理负责人,积极协调解决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市人大常委会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旗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旗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平台使用畅通。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虽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规范性文件审查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专业人员业务能力、法律知识素养有待继续提升等。今后,我们将从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开展,重点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做到有错必究。主动审查有利于纠正规范性文件中明显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把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对公民、法人等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审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错必究,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建议人。

二是创新审查方式,提高审查质量。进一步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和工作水平,在充分发挥现有立法咨询顾问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协助审查制度,选择专业性比较强、涉及面比较广、争议比较大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家协助审查,逐步推行专家协助审查的合法性审查方式,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力量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参与和舆论的积极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电子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及相关要求,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夯实能力基础。做好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在于加强能力建设,要强化备案审查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强与外省市、兄弟盟市的交流借鉴,确保备案审查工作队伍能够满足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要充分用足用好常委会各类资源,借智借力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要一如既往加强对各旗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不断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21年市人民政府备案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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